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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

来源:233网校 2006-08-23 14:13:00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经同级人事部门资格审核后到所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将报名资料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建设、人事部门审定后由省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驻豫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并商省人事厅确定考试试题,考试可采用国家统一教材、考试大纲和试题,也可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商省人事厅同意自行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采用何种教材、命题方式将提前一年对社会公告。2005年首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教材、考试大纲和统一试题。

  第十二条 采用国家统一试题的,由建设部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库,制定标准答案并提供合格线参考标准,省建设厅商省人事厅确定合格标准。自行组织命题的,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试题库,制定标准答案,商省人事厅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采用机读方式阅卷,《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客观题采用机读方式阅卷,主观题采用人工方式阅卷。机读方式阅卷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人工方式阅卷由省建设厅商省人事厅组织专家阅卷。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具体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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