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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07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下载

来源:233网校 2007-10-24 08:39:00

  07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开始在省网打印,打印网址Http://www.zjks.com/webbm/webRegister/,宁波的考生请阅读下面的应试须知:

2007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2007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27-28日举行,所有考生各科考试的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均不一样,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相应科目的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和考试时间参加各科目的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全部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参考书等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快译通、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位。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1.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报考类别”(“报考专业”、“是否免考”)、老考生的档案号等,发现错误,立即通过原报名渠道向宁波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一楼人事服务大厅考试中心窗口,电话:87134800、87116422)提出更正。

  2.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中心询问。

  3.考试时务必携带蓝(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以圆珠笔代替)、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

  钢笔(或签字笔)用于答主观题及在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

  4.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公交线路(考生可于10月26日在宁波考试网下载考场与教室对应表):

学 校  学 校 地 址  联系电话  可 到 达 公 交 路 线 
宁波兴港职高
(第二技校) 
宁波市鄞奉路221号  87470684  6、361、510、513、525、530、819到劳动力市场站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高教园区学府路9号  88122265
87415110 
359、363、366、367、369到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李惠利中学  宁波市江东甬港南路193号  87393210  10、360、506、514、507、820路至紫鹃新村或白鹤新村站 
宁波市第十五中学实验校区  蓝天路358号(蓝天路目前暂不通)  87168707  7、20、506、507、820、357至联丰路下,沿丽园北路往北行至沁园街左转往西或12、512、238、528至天一家园(白云庄)下,沿丽园北路往南行至沁园街右转往西 

  5.考前二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印章)参加考试。

  6.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于三个月后点击宁波考试网(www.nbks.net)查询考试成绩及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二、答题方法:

  (一)主观题答题方法:考生应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答题。请考生务必注意:专用答题卡上每一页都必须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使用的笔不要搞错,须在答题卡指定题号顺序和有效范围(框架内)答题。

  (二)客观题(答题卡)答题办法: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试卷答题信息。

  2.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内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因本次考试各科的准考证号均不一样,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相应的准考证号进行填涂),一格一个数字(共11位),在科目代码空白格内填写科目代码(每份试卷卷首的指导语均有科目代码列出)。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3.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一定要在答题卡指定题号作答。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4.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5.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

  三、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六十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2.拿到试卷、答题卡(专用答题卡)后,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试卷首页),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3.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专用答题卡),也不得在答题卡(专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卡(专用答题卡)带出考场。

  4.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

  5.在答题卡(专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

  6.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考后全部收回,不得带出试场。

  7.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一经发现带至考位即按违纪处理,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有关条款处理(见反面)。

  8.驾车的考生请自行解决车辆的停放场所,考点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车辆的停放和保管职责。

  ▲   考试时切记携带蓝(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2B铅笔、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手表等计时工具!

《国家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  [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  [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  [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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