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四川住建厅发布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计取的评审的通知,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与“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和“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配套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的计取和评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6条(强制性条文)“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中规费的计取必须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费用计算”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规费应按规定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定额项目确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属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以下简称《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规定中“未按相关规定”计取规费的情形。在投标报价评审时,报价评审组经评审判定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应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否决其投标。
三、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时,除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有的辅助评审内容外,报价评审组应按下列情形对规费计取进行评审。
(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计取标准》)规定计取规费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给定的规费费率计取规费,或者招标文件对规费计取未作具体明确要求的,报价评审组均应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金额和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详附件1~附件4)。
1、规费金额评审
对投标报价中规费明细项目(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逐项复核,其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下同)×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的金额与投标报价中相应规费金额不符(因保留小数点位数出现的偏差除外)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2、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
对按本款第1项规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应对其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给定的规费金额填报时,报价评审组应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进行评审。
四、报价评审组在对投标报价规费金额和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属于不按规定计取规费。
(一)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定额人工费×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的金额与投标报价中相应规费金额不符(因保留小数点位数出现的偏差除外)的,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情形。
1、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幅度的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2、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3、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4、被判定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否决其投标。
5、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费基础计取规费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价评审组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开发企业依本通知规定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相关功能的开发。
六、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与“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和“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配套执行。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