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8〕332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健全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复函》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实施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序推进我省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积累相关经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理念,加快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实施模式,健全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不断规范优化项目过程管控,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我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探索和创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方法和路径,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施工许可、施工管理和竣工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实现节约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和统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八)《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九)《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52号)
(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
四、工作步骤
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8年10月)
1.深入调研摸底。对我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已经开展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工程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2.确定试点企业。一是注册地在陕西省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或具有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自愿申请)。二是由各设区市和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注册地在本地1-2家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当具有一级总承包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甲级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优先推荐同时具有上述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还应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3.选取试点项目。各设区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商发改、财政等部门,选取一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4.明确工作目标。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试点项目的特点、施工管理的难点和要点,制定相应的阶段工作目标。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10月)
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指导,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具体工作由试点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改、财政部门予以配合。各设区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协调顺畅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归纳并协调解决好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及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方面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不断进行总结、提高。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试点项目进行阶段性总结回顾,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套体系完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和办法,并在全省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五、工作措施
(一)工程总承包方式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试点项目原则上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开展试点。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三)工程项目发包要求。
1.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控制合同价格方式。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预算后审方式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发包合同中约定。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在财政审核和审计时,仅对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结算价款调整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依法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及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风险等事项。中标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应当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作为按进度支付及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采用预算后审方式的项目,应当执行限额设计,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加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设计内容标准及各个阶段造价的控制,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预算、结算编制依据、综合单价取值办法和价格调整办法等事项。投标人依据投标设计方案编制投标报价。预算造价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确定后作为合同价,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依据。施工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批准审核后列入结算。
3.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控制价,细化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BIM技术等招标需求事项。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了解招标人的招标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单位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鼓励技术、管理力量较强且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工作的试点企业,可以参与本试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4.具体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在试点期间,不宜将工程业绩限定为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设置为相应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评分权重侧重于投标设计方案的分析及优化方面;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评分权重兼顾设计方案优化、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及施工计划等方面。支持工程总承包项目科技创新应用,招标文件可以设置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科技应用加分事项,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限控制。
2.项目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控,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实施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备案管理。
3.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其已具备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有资质许可范围内的设计、施工能力的,应当自行组织实施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和主体结构的施工。
分包工作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4.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5.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人员栏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参加。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并由其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前期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并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
1.施工许可管理。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桩基工程先行施工的,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允许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时,可容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人防审核意见书,但必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工程总承包企业名称及项目经理姓名。
2.信用信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实际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纳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监管范围,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
对于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的,可以参照执行。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成立全省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机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参照省厅模式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工程总承包推进各项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相关信息,总结试点经验,并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30日前,各设区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推荐的试点企业名单上报省住建厅,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或具有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由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汇总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