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2019]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一般计税方法 | 税率 | |
一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 0 |
二 |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9% |
三 |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 9% (扣除率) |
四 |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 13% |
五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六 | 提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 | 9% |
简易计税方法 | 征收率 | |
一 |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 3% |
二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 3% |
注: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