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按照综合成绩排名和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各学院拟录取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学校下达给本学院总招生计划指标数内,不得超指标。考虑到会有部分生源流失,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足够数量的候补拟录取考生。
2.待录取通知
经复试合格并获得我校拟录取资格的第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我校将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统一发送待录取通知。
(1)第一志愿考生无需进行网上确认,但已被我校发送拟录取通知第一志愿考生将不能在系统内进行调剂申请操作;
(2)所有调剂考生接到待录取通知后应尽快按规定时间确认同意待录取。对于未在规定时间确认待录取通知的考生,将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待录取资格。
3.拟录取名单公示
复试后学院及时上报拟录取人员名单,校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如出现多批(次)复试,每批(次)成绩、拟录取名单分批排序、公示与公开。公示期间保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
4.拟录取名单审核
经学校统一公示后,拟录取名单需上报教育部审核,最终录取结果将以教育部审核通过的名单为准。
5.不予拟录取、取消拟录取或入学资格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拟录取、取消拟录取或入学资格:
(1)复试成绩、加试科目成绩有任一项未达60分的,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3)未按规定完成所有复试项目的,不予录取。
(4)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不予录取。
(5)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的,不予录取。
(6)未经公示的,不予录取。
(7)报考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拟录取名单公示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否则取消拟录取资格。
(8)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2022年9月15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9)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的,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6.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
(1)主动放弃拟录取资格。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通过主动申请,声明放弃拟录取资格,但申请必须在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2)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未按规定完成确认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考生无论以何种形式失去拟录取资格,都不可申请恢复,招生学院从该复试学科的复试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
7.保留入学资格
拟录取的考生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我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审批同意后,保留资格1至2年。保留期满前1个月,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审批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占用当年招生计划。 保留入学资格考生,须在我校拟录取名单公示结束前,向相关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
七、考生体检
我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已录取考生将在开学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 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和《关于明确慢性 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 〔2010〕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者进行其他学籍处理。
八、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包括全口径照片复查、证件复查、档案复查、资格复查、户籍复查、享受初试加分复查,以及抽样性的专业能力复试复查。包括初试和复试过程 (含提交的所有资格审核及其他材料等)。一旦复查不合格,如考生学籍学历与初试确认、复试提交的不一致,或在初试和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信息公开
(一)学校在研究生工作处网站提前公布复试、调剂、录取办法,发布调剂信息公告和各招生学院的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细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二)学校在研究生工作处网站对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复试结果(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总分、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 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同时进行说明。
(三)学校发布的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十、纪律要求
(一)工作纪律要求
1.所有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监察人员,如遇自己的配偶、子女或亲属报考本校,要主动向学校或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若未回避,一经发现,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2.所有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监察人员不向考生和家长透漏复试命题、阅卷、面试考官名单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向任何人泄露招生录取过程中讨论的有关内容和细节,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3.复试命题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于机密级材料,负责命题的教师及负责审核、印刷、分装、保管试题的涉密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考前签署保守秘密责任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漏试题内容或试题范围,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参与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各阶段工作程序进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若招生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产生争议,要及时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需要仲裁的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5.参与复试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方面的文件学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生纪律,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维护招生工作的社会声誉。
(二)廉洁自律要求
1.不接受考生和家长的任何馈赠,包括礼金、礼品(现金、购物卡、礼品卡、代金券、玉石、书画、金银首饰等)。
2.不接受考生和家长的任何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餐卡、健身卡、娱乐卡等)。
3.不向考生和家长承诺或许愿;不向考生和家长暗示或索要钱财。
4.不做任何有悖招生公平公正的各种私下活动(打招呼、递条子等)。 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认真切实履责。
(三)违纪处理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级考试,须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复试过程中、复试结束后至复试结果使用完毕前,任何人员和机构(学校授权除外)不得对复试过程录音录像、拍照、截屏、直播、录屏、投屏,不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复试相关内容和信息,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有考生和涉考人员须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对复试过程和内容保密。
1.考生应诚信复试。
(1)提前认真阅读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广西科技大学和招生学院发布的相关招考信息。须知晓: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2)对于任何阶段被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 作弊等情况或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或学历学位,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2.参加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1)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责任不落实和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十一、监督与复议
(一)实行监督制度。
成立学校、学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监察,监督检查须覆盖复试、调剂、录取全流程、各环节。
(二)实行复议制度。
各招生学院复试前为考生提供投诉、 申诉和监督渠道,并确保畅通。考生如对学院复试录取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学院公布的咨询电话或邮箱进行申诉。对学院的处理结果依然不满意,可向学校研究生工作处或学校纪委办投诉,投诉材料应包含学院对申述和投诉的答复。不采纳违规私自进行录音、录像、录屏的内容作为申诉、投诉材料。
(三)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
在复试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学校纪委办电话:0772-2686375;电子信箱:gkdjiwei@163.com;学校研究生工作处招生科电话:0772-2685375,电子信箱:gkyzb@gxust.edu.cn ;各招生学院联系方式见学校研究生工作处网站。
十二、其他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二)学校及各招生学院将通过“研招网”信息平台、研究生工作处网站、电话、QQ、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考生应密切关注相关通知,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文章来源:https://link.233.com/26006/yjs/info/1150/3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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