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科学选拔。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客观评价,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3、坚持以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精心指导,准确解读,及时答疑,畅通联系咨询渠道。
二、组织领导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领导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审定复试录取办法,对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制订并公布本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组织并指导本学院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开展廉政建设工作。
三、复试工作
(一)复试基本原则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基本原则如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2、初试总成绩、单科成绩均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区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各专业根据具体报考情况、一志愿生源等情况决定考生进入复试的比例。
3、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注重对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成绩、毕业论文、科研成果、工作业绩以及相关技能等方面的考察。
4、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不低于120%(上线不足的专业除外)各专业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复试比例。
5、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批复试,分开排序。
(二)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时考生须与我校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履行诚信复试。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复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直至取消学历学位,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复试内容与形式
1、我校所有专业均采用线下复试(特殊情况除外),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参加相关考试。
2、复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专业课测试(含同等学力加试)原则上采用笔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英语听说能力测试、专业面试以及思想政治面试等,重点考查学生的科研能力及创新意识,专业学位考生应侧重于对其专业知识应用水平、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必要时可对考生进行心理测试和上机考试。
3、结合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4、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英语听说能力测试不少于5分钟。
5、以同等学力报考土木水利硕士的考生,在复试时须加试2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单独计分,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7、如果同一专业复试人数较多,可采取平行分组复试,分组名单随机确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保证公平性。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并做好详细记录。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8、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
9、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计算公式: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0.5+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0.2+专业面试成绩×0.3。
10、考生总成绩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0.6+复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0.4(复试成绩、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11、符合国家初试总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本办法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复试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学校不统一组织复试体检,所有拟录取考生自行前往报名点所在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原件寄往招生学院。
体检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经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体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考生如因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造成入学后无法正常学习或者按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三)学院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院决定是否予以录取并报学校研招领导小组批准。
(四)学院思想政治面试小组成员通过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五)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五、调剂工作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第一志愿录取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专业应接收调剂生。
2、调剂考生须符合我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相关专业的报考条件和调剂要求,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达到或者超过我校调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
3、考生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考生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考生初试统考科目涵盖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的,视为相同)。
4、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二)调剂工作要求
1、各学院应根据“宁波工程学院XX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中的各学科(专业)调剂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调剂工作。
2、各学院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内开放缺额信息时,须按招生简章和相关规定,将调剂要求填入系统,提前公布开放和关闭调剂系统的时间。
3、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4、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不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由于考生一志愿报考高校差异,考生初试成绩不具备可比性,将综合考虑考生学科背景、专业(技能)特长、初试成绩等学业因素,学院应设置原则性标准择优遴选考生,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5、我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6、各学院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数及一志愿录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拟定调剂生名单。调剂名单一旦公布,不可随意更改、撤销。
(三)调剂程序
1、调剂考生登录调剂系统网站填报调剂志愿。
2、各学院通过调剂系统网站筛选本学院调剂考生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后,由研究生处通知考生参加复试。
3、调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调剂系统确认同意参加复试。
4、考生通过复试后,二级学院将拟录取的名单及时报研究生处审核后,由研究生处通过调剂系统向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拟录取通知。
5、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调剂系统确认接受拟录取,逾期视为放弃,取消拟录取资格。
六、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科学选拔原则;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坚持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计分后的综合成绩作为入学考核标准的原则。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如下: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和复试成绩均相同时,则按“宁波工程学院XX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中规定的方式排名录取。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
2、同等学力加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中若出现其中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若出现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若有拟录取考生放弃或者有追加名额,则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但已被其他招生单位待录取的考生,不予录取。
4、新生须在入学报到前将本人人事档案调入我校,在校进行全脱产学习,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5、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和上报。
6、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年~2年,再入学学习。
7、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8、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奖助政策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毕业于国家“双”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上述高校独立学院考生);录取综合成绩位于同一学科(专业、方向)排名前10%的研究生,入学报到后,可获得学业奖学金12000元。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研究生奖助学金。
3、学校设置充足的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以培养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并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4、开通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绿色通道,为经济困难的同学完成学业提供有力的支持。
八、信息公开
1、公布招生计划。复试正式启动前,研究生处在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布各专业招生计划,一经公布,各学院严格执行计划。
2、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前,各学院须上报“宁波工程学院XX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研究生处审核后在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布。
3、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各学院上报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在研究生处网站公布。
4、公示复试综合成绩。各学院上报各专业复试综合成绩,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综合成绩等信息,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在研究生处网站公布。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等的考生相关情况,在上报考生名单时应该进行说明。
5、公开录取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6、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学院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7、学院对其他按规定应予以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公开。
九、咨询及申诉电话
专业 | 联系学院 | 联系人 | 咨询电话 | 邮箱 |
土木水利 | 建筑与交通工程学院 | 梅老师 | 0574-87615716 | jj-graduate@nbut.edu.cn |
工程管理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侯老师 | 0574-87616117 | houli@nbut.edu.cn |
申诉请联系:宁波工程学院研究生处,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行政楼122室,邮编:315211,电话:0574-87616880。申诉电子邮箱:graduate@nbut.edu.cn
十、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本方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