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简称推免生)制度是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对于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使推免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1)前三年课程平均成绩(包括所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名列学院或专业(类)前30%;前三年课程平均成绩计算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成绩的计算,以国家四级(或六级)统考成绩为准,按8学分计;排名时,课程成绩所占权重不得低于85%,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科技获奖)、文体特长及社会工作等所占权重总计不得高于15%,其中文体特长及社会工作权重总计不得高于5%;
(2)基础扎实,主要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优良;
(3)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实验动手能力及提出问题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习、课程设计及实验课平均成绩优良;
(4)国家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460分,或者六级达到425分;
(5)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对获得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竞赛奖励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6.身体健康,达到体育教学要求,符合国家硕士生招生体检标准。
7.加强对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的审核。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资格的学生前三年课程平均成绩(包含所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需名列学院或专业(类)前35%,且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挂科不超过两门。各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学院特殊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应严把质量要求,切实对审核工作负责。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的特殊学术专长免试研究生组织终审。
二、推荐工作程序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推荐工作;学院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推荐免试生工作。
2.推荐工作在大四学年开学初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并确定学院的推荐名额。
3.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科学习以来的成绩单、四六级成绩、文体社会工作获奖情况、课外科技活动成果、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科技获奖)成果等证明材料。
4.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免试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将查明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6.学校将审定后的推免生名单上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
7.推免生按要求在“推免服务系统”完成报考、录取阶段等相关的工作。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自主多次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
三、其他
1.对在申请推免生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必须与学院签定承诺书,不得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也不得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3.被推荐免试的学生到规定截止时间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资格即失效。
4.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14年9月3日开始施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3.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文章来源:https://link.233.com/15953/tm/tjbf/detail.action?zsgsId=2588303350&schCode=1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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