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法的局限性?
法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步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工具,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认识法的局限性有利于更全面理智的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时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①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②法律自身特点的局限性:1)法律是规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2)法律是概括性规范,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3)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常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4)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
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④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补救措施: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的辅助等。
法的作用定义及作用比较?
法律的作用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①法的作用实质:1)国家权利运行及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②法对人的行为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是国家把意志与态度通过权力加以推行与实现。③法能否承担其功能,取决于生产关系、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
社会作用、规范作用的区别:
①考察基点:规范作用基于法的规范性;社会作用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实效。
②作用对象:规范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自然人、社会组织);社会作用对象是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③存在方式: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有;社会作用依不同类型、国家等形成差别。
④所处层面:规范作用是手段,有形式性、表象性;社会作用是目的,有内容性、实质性。
⑤发挥作用前提: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实现社会作用前提是法律被运用实施。
法系的概念及法系间的比较?
①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②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4)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③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3)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④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区别:
法系 法律渊源 法典编纂 法律分类 诉讼程序。
罗马法系 制定法 系统的法典 在公法、私法基础上建立 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
英美法系 判例法、制定法 单行法律、法规 在普通法、衡平法上建立 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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