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
A.特别行政区的完全自治权
B.中央授权之外的剩余权力
C.特别行政区本身固有的权力
D.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国家结构形式紧密联系的概念。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最大的区别在于,在联邦制国家中,先有各州或邦,这些州或邦出于共同的福祉组成一个新的国家,各州或邦把部分权力交给联邦政府行使,剩余权力仍然属于各州或邦。在中国的单一制下,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一个统一的国家,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这些行政区域都是地方行政区域,其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地方享有的权力都是由中央授予的,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没有固有的权力,要使其享有高度自治权,就需要中央授权。再次,从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角度讲,香港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其各项规定构成了完整的授权体系。香港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这一条的统领下,基本法具体地授予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广泛的自治权。但必须明确的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就是说,自治权是有限度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要以基本法的规定为限,要以基本法规定的方式行使。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