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及其相关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规定如下: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合约标的 |
沪深300指数 |
合约乘数 |
每点300元 |
报价单位 |
指数点 |
最小变动价位 |
0.2点 |
合约月份 |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 10%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12%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同最后交易日 |
手续费 |
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交割方式 |
现金交割 |
交易代码 |
IF |
上市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1.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2.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
3.取消了熔断制度。
二、原考试教材《期货市场教程(第六版)》与此公布内容相冲突的,以此内容为准。
三、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四个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1、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2、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