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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辅导: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五)

来源:233网校 2009-04-21 10:23:00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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