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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重点法条

来源:233网校 2009-05-10 09:25:00
1 第11条 10日内报告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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