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内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 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 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 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 变更名称;
(七) 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 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 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