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撤销职务资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责任:
提供交易场所。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结算 交割 交易。保证合约的履行。对会员监督管理。
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大户持仓和持仓限额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
4.出现异常情况采取的情况可以是: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停板的幅度。限制会员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5.期货交易所办理下面事情,需要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约。变更 解散分立 合并交易所
第三章:期货公司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3000W
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董事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并 分立 停业 解散或者破产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金。
5%股份以上变动(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
设立 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1.不得做盈利保证 不得共享利益和风险。
2.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来进行交易
国家机构个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 期货市场禁止加入者
未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3.期货公司及时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4.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况
依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 支付手续费 税款
5.期货交易所会员 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 国债等价值稳定 流通性好的有价证券进行期货交易 具体比例国家规定。
6.期货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损失会员自己承担、
7.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的追加的话 期货公司应当强行的平仓。
8.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仓库不得有下面行为:
出具虚假仓单
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 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 出库
泄露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商业秘密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期货交易
9.保证金不足的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 并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10.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1.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用信贷资金 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 担保业务资格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企业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的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1.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教育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政策
制定行业规则检查会员行为 纪律处分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纠纷的调节、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反映会员的一些要求
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业务交流
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 运作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