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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汇编重点整理二

来源:233网校 2014-08-01 08:57:00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利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审议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道

  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文件报到中国证监会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一届任期3年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的权利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 规则 和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 决算报告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 解散和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督促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

  4.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日常工作

  2.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结束10日内 文件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 副总经理若干个。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行使下面权利: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 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的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 副主席1-2人,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会议在10日内 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管理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会员大会 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从事规定的期货交易 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 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诉讼权

  2.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 章程 交易规则

  按规定缴纳费用 执行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公司制交易所还能够行使审诉权

  3.期货交易所对接受会员结算 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 非结算会员对受托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 交易结算会员 全面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 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保证金分为 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4.保证金包含的内容: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专用的结算账户会员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

  5.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的一下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的证券。

  6.有价证券冲抵的金额不的高于如下标准:

  有价证券基准即使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但是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 费用 贷款 和税收 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冲抵金额支付。

  7.结算担保金分基础结算担保金和便佛那个结算担保金

  8.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9。有违反交易规则的可以做如下的措施:

  限制入金 开仓 出金 提高保证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10.期货出现同方向的连续涨跌停 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的幅度和保证金的增加,减仓来化解一部分仓位。

  11.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12.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有:即时行情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46

  1.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 允许不得在任何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与本人或者亲戚有利害关系的期限应该回避。

  2.期货交易所应该向证监会履行的报告义务:

  每一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提交 经具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 没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道

  3.以下情况期货交易所需向证监会报告: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政策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由较大影响的诉讼

  重大的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的较大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47

  1.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W处以10-50万,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金,设立分所和其他交易场所

  违反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制度。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未建立和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制度

  第八章 附则 48

  2007年4月15日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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