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风险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首席风险官:
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发现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证监会对其监督管理 协会交易所 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1.期货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 应当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 诚信守法 能力 作为任职的主要标准。
2.工作记录和底稿至少保存20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离职守 兼职除合规部门以外职务 延迟知情不报 谋取私利 干预正常经营 泄露秘密
3.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 提前30天向期货公司董事会申请。
第三章 职责与履行职责保障
1.需建立健全 有效执行的以下制度:
期货公司 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风险监督指标管理制度 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规则 结算规则 客户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 期货公司员工家亲戚持仓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非法委托和超范围委托的情况。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2.下列的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和证监会报告:
涉嫌占用 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期货公司资产抽逃 占用 挪用查封 冻结或者用于担保。 期货公司资本无法维持达到监管标准。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股东干预。
3.享有的权利:
参加或者列席与职责有关会议
查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和资料
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了解业务的执行情况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理由限制和阻挠其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每季度结束日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 提交上一年的全面顾总报告。
对不适当人员的认定2年内部任用 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职位。
2次连续不参加证监会的培训。或者连续两次不及格的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2. 诚信档案的记录东西: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其的监管措施
培训情况和成绩
第五章 附则
2008年5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