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1。 净资本计算公司: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
1.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
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净资本按照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 不得低于300万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2.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
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 净资本不低于4500万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 净资本不得低于下面标准:
人民币9000万
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3.规定 不得低于 一定标准 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不得高于 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1.月度 7天内 报 年度3个月内报 风险监管报表保存不少于5年。 风险指标与上个月 比变动超过20% 在5日内报告全体董事和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风险监督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证监会在5日内对原因核实并做下面措施:
向公司出具警示函 抄送全体股东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优化指标
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 应当至少提前5天向 所在地证监会报送报告。
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频率。
证监会2日内 进行现场检查。并整改期货部过20日。
第六章 附则
1.风险监管标包括:
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 ,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 ,客户分离资产报表 客户权益变动表 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
资产,流动资产 指期货公司自身资产 不含客户保证金
负债,流动负债指期货公司对外负债 不含客户权益
重大业务 指 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2007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