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11年5月1实施;证监会监管,协会自律;
二、申请业务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1亿;净资本≥8000万;前6月风险监管达标;
取得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且期货经历3年的高管≥1人;机构1年未被监管;
取得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且期货经历2年的人员≥5人;机构和人员都是3年无不良;
三、提交材料:对照资格条件
申请书;决议;复印件;法律意见书;业务制度文本;从业的人员;
前6月风险监管表;3年经营情况;前1年度财务报告,下半年的还有半年的财务;
资格审批:证监会2个月决定;
四、业务规范:
只能从事投资咨询,不能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
投资咨询服务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期货业协会;研究人员对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不得对行情做出确定的判断,客户独自承担后果;
防范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采取隔离独立回避机制;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提供咨询服务;
五、监督和处罚:
每月向派出报送;首风监督情况报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向派出机构;
没资格或用没资格的人责令改正,严重按70条处罚;
违反业务规范按57条采取监管措施(机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负责人禁止出境和财产);情节严重按70 71 73 74处罚;
公司和个人要有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向派出机构备案后方可传播行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