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考点一】总则
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考点二】任免与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考点三】职责与履职保障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考点四】监督管理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