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所说的机构是: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的结算会员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未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从业者的取得和注销
1.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年满18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通过所在机构申请从业资格
2.机构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品行端正 良好的职业道德
已被机构聘用
3年内未刑事处罚或者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3 年未因违法违规撤销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辞职被解聘或者辞职注销的话。机构在10日内需向协会报告,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执业的 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期货从业人员应该准许的执业行为规范:
诚实守信 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提供专业服务 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的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当自己的利益和客户利益发生冲突 即时向客户进行披露 并且坚持客户合法权益优先原则。
定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当的竞争交易行为。
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2.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的行为:
进行虚假宣传 诱骗客户参加期货交易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财产
3.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面行为:
利用结算关系活动信息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4.投资咨询公司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面行为:
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5.未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不得有下列的行为:
收付 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代理从事期货交易
6.从业人员受到机构违法违规指令后 应当抵制并且向上一级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不处理妥当 可以向证监会报告或者协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协会对从业人员做出纪律 在10内报告证监会,机构在10日内报告协会
第五章 罚则
1.未取得从业资格 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 证监会警告 单处或者并处3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