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风险监管报表是期货公司编制的反映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报表。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 号公布、证监会公告[2013]12 号修订)、《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