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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串讲资料(1)

来源:233网校 2017-07-28 00:00:00

【考点三】业务规则

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以下简称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取得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其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

(二)保证金标准;

(三)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

(五)结算流程;

(六)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

(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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