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二节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四节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五节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