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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法律法规》考点:任免与行为规范

来源:233网校 2019-04-09 08:36:00

知识点: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第七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公司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第九条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第十条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第十一条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四条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测试试题: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是以()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A、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  

B、是否诚信守法  

C、是否具备胜任能力  

D、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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