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