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内容是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第二章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自学效率低?进度慢?跟着王佳荣老师学习:免费试听期货从业各科约20%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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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2、期货从业人员辞职 、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3、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4、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5、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6、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7、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习题练习
1、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期货公司处分,期货公司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A. 5
B. 10
C. 20
D. 30
2、期货业协会有权制定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下列各项属于该办法的具体内容的是()。
A. 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
B. 执业行为准则
C. 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
D. 后续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