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内容是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第三章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自学效率低?进度慢?跟着王佳荣老师学习:免费试听期货从业各科约20%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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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徘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4.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违反保密义务,泄露 、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5.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 收益的;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