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内容是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第三章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自学效率低?进度慢?跟着王佳荣老师学习:免费试听期货从业各科约20%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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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2.经营机构可以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问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 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3.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4.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5.营机构应当明确专门部门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3月底及9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 、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 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
6.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