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内容是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第三章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自学效率低?进度慢?跟着王佳荣老师学习:免费试听期货从业各科约20%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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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调查 、受惩戒的会员或期货从业人员认为参与案件处理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回避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2.协会做出的立案通知、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纪律惩戒决 定 、审议决定等文书,可以通过邮寄、协会网站公告、委托相关会员单 位协助等多种方式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寄出后,北京市辖区内3个工作日,北京 市辖区外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通过电话、邮寄、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等方式联系不到当事人的, 可以采用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3.协会自律监察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违规线索 开展预调查,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协会领导决定。 决定立案的,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立案通知, 立案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 意见。
5.自律监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1/2以上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通过。
6.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1/2以上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通过。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议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