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内容是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第四章(其他)章节汇总。自学效率低?进度慢?跟着王佳荣老师学习:免费试听期货从业各科约20%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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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6.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7.洗钱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 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4.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5.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6.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7.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8.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 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 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 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 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 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 正当信息来源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