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应当每年对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情况、 经营状况、 对期货公司承诺事项和期货公司章程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评估报告通过期货公司报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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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董事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 不得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
四、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 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 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 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 应当有正当理由, 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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