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营机构:
期货公司设立、 收购、 参股的境外经营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 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1)注册登记、 取得业务资格、 设立子公司;
(2)变更名称、 变更业务范围以及修改章程重要条款等;
(3)取得、 变更或者注销交易所、 协会等会员资格;
(4)变更董事长、 总经理、 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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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调查、 纪律处分或处罚;
(6)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7)与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8)按规定应当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设立、 收购的境外经营机构的上一月度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境外经营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牌情况、 业务开展情况、 财务状况、 下属机构以及被境外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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