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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 | 关系种类 |
期货公司与客户 | 行纪关系 |
期货公司/客户与居间人 | 居间关系 |
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 | 会员-团体关系 |
进程 | 事项 |
(一)试点探索 | 新中国期货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必然产物。 1990年10月12 日, 经国务院批准,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 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场所。 1992年9月, 我国第一家期货公司广东万通期货公司成立。1992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
(二)清理整顿 | 国务院于1993年和199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 最终仅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货交易所, 并明确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
(三)规范发展 | 2006年, 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 并先后于2010年、2013年上市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期货市场产品体系。 于2006年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即中国期货 保证金监控中心(后更名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
(四)创新发展 | 2018年3月, 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品种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期货市场国际化迈出新的一步。 |
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大致分为四个层次 | |
法律层面 | 作为市场运行基础的《民法典》 《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和《刑法》相关规定。 |
行政法规层面 | 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居于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在《期货法》出台前实际上承担了期货市场 “基本法” 的功能。 |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 |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 |
由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发布的 各类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 | 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相关法律规定,促进了整个期货市场的规范化运行。 |
(1)期货从业人员辞职、 被解聘或者死亡的, 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2)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 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3)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右列执业行为规范 | (1)诚实守信, 恪尽职守, 促进机构规范运作, 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
(2)以专业的技能, 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
(3)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 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 |
(4)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 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 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 |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 抵制商业贿赂,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 |
(6)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
(7)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 |
(8)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
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 |
(一)信息公示 |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
(二)职业培训 |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
(三)检查调查 |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四)定期报告 |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
(五)行政监管措施 |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该办法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六)制定具体办法 |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 包括从业资格考试、 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 执业行为准则、 后续职业培训、 执业检查、 纪律惩戒和申诉等, 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1)守法经营, 合规执业;
(2)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3)公平竞争, 共同发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条件分别作了规定 | |
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 1.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 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3.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5.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 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6.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7.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8 )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9)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10)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 | 1.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2.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3.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5)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5.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6.信誉良好, 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8)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 | 应当符合上述有关主要股东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在技术能力、 管理服务、 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3)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 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的 | 除应当符合上述相关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2)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境外机构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 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的 | 除应当符合上述相关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 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2)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 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4)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般标准可以概括为健全性、 有效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性和成本效益五大原则 | |
内控的健全性 | 内控的健全性有三层含义:第一, 内控应当贯穿于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 体现全过程。第二, 内控应涵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第三, 内控还要体现系统性。 |
内控的有效性 | 内控的有效性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内控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二是内控制度要得到有效的执行。 |
内控的独立性 | 独立性标准要求: 一是相关资产分离, 自有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二是部门和岗位分离, 期货公司的销售、 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应当适当分离;三是物理隔离, 在重要部门设立防火墙和门禁制度。 |
内控的相互制约性 | 相互制约性是指在部门与部门、 岗位与岗位之间建立一种相互验证、相互制约的关系, 它是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
内控的成本效益 | 成本效益性要求期货公司一要精心选择控制点, 实行有选择的控制, 二要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各种耗费, 三要尽量应用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术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证券、 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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