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61.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62.ABCD【解析】参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
63.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四)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77.A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停业申请书;(二)停业决议文件;(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考试大 78.AB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相关的资料:(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二)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三)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79.A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80.AB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81.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2.ABC【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3.A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84.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5.A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86.A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87.A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88.A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问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89.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0.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1.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92.ABCDf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93.AB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94.AB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95.A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四)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七)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十一)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来源:www.examda.com 96.A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97.A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98.AB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第十八条规定,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申请或者注销其交易编码的,由非结算会员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由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拨。
99.A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晶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01.ABD【解析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2.AB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103.AB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专户。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04.B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105.A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06.B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先以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非结算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非结算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107.A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保证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确保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资金安全。
108.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二)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三)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9.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10.B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谨慎、勤勉地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控制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风险;建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风险隔离机制和保密制度,平等对待本公司客户、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111.AB【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112.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113.A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114.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115,A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116.B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117.A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118.B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119.A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120.B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