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可以回避。( )
132、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后,公司继续存续的,存续公司的名称中仍可以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
133、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应当将会议表决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34、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不得转让会员资格。( )
135、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即可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
136、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其中,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
137、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期货交易所所有,除用于期货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和保证期货交易所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外,严禁挪作他用。( )
138、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
139、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
140、
期货公司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