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
132、
期货公司的董事,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33、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
134、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中国证监会可以按 照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 )
135、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136、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
137、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
138、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经历得分。( )
139、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140、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