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C
【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2.【答案】D
【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3.【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4.【答案】C
【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5.【答案】A
【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6.【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7.【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8.【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9.【答案】A
【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0.【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11.【答案】C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一)有本准则第四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的;(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12.【答案】A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期货经营机构发现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13.【答案】C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4.【答案】B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15.【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问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16.【答案】A
【解析】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
17.【答案】D
【解析】居问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8.【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19.【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20.【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