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D【解析】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3.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4.C【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C【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39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检查,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6.D【解析】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
7.B【解析】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8.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3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9.B【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10.C【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自20i0年2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