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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受聘担任N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将属于N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乙当即送给甲5万元。乙仅按甲提供的某种染料的工艺流程作了小试,即案发。经评估、鉴定,该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术及应用于相关6个品种的资产收益评估值为387万元,该染料研制开发费用为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甲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C.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甲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解析】受贿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本案中甲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物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中,甲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缺乏“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故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B )。[2012年11月真题]
A.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B.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后,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
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构成( B )。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解析】本题中,乙期货交易所只是在甲公司走私后才帮助其转移资金,对走私行为并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走私罪(共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例中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属于洗钱罪中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
4.下列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主体的是( C )。
A.甲为某国有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
B.乙为某国有公司派到私营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C.丙为某国有期货经纪公司的临时工
D.丁为期货业监管人员
【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ABD三项中甲、乙和丁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项中的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些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ABCD )[2012年9月真题]
A.保险公司
B.商业银行
C.期货公司
D.期货交易所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以下情形中,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的有( BCD )。[2012年6月真题]
A.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B.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白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C.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D.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 ABCD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2年11月真题]
A.票据
B.存单
C.资信证明
D.信用证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断题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错 )[2012年9月真题]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可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对 )[2012年3月真题]
【解析】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