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保障基金 | 注意事项 | |
适用条件 | 保障基金的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 (1)期货投资者委托的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 (2)该资金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 |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 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本原则 | (1)筹集原则,保障基金按照取之千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2)管理和运用原则,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特别在保障基金的使用上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 |
资金来源 | 启动资金: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后续资金来源:(1)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2)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3)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 1.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2.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孽息归属保障基金。 |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的情形 | (1)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 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 |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指定,保障基金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代管。 |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侦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存在较 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
保障基金的使用 | 保障基金只是一种救助基金,而非责任赔偿,实行比例补偿投资者无辜损失的原则,在使用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
保障基金补偿原则 |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1)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90%补偿;(2)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80%补偿。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 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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