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 | 具体条件 | 备案与核查 |
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书; (2)任职条件表; (3)身份、学历、 学位证明;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独立董事的任职, 还应当提供任职人员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该办法所列举的不得任职情形。 |
独立董事 |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4)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 |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 |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1)备案报告书;(2)任职条件表;(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理层人员 |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书; (2)任职条件表; (3)身份、 学历、学位证明; (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5)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总经理、副总经理 | 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 |
首席风险官 | 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 |
财务负责人 | (1)具有期货从业 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书; (2)任职条件表;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5)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6)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分支机构负责人 |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1)备案报告书;(2)任职条件表;(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职备案: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免职决定文件;
(2)相关会议的决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并不得在参股公司兼任董事、 监事之外的职务,但是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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