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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定义: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 投资目标、 风险承受水平、 财务需求、 知识和经验间的契合度。
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 (1)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
(2)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 |
(3)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
适当性制度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核心: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 “了解客户 ””了解产品” “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 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
投资者 | 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
经营机构 | 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
规则制定机构 | 证监会、自律组织 |
考虑因素 | 风险性、复杂性、投资者的认知难度 |
考虑方面 | 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 |
1.了解客户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①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②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③ 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④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⑤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⑥ 诚信记录;
⑦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⑨ 其他必要信息。
经营机构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① 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
② 问卷调查;
③ 知识测试;
④ 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经营机构可以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
① 内容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
② 间题不少于10个;
③ 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2.客户分类与分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②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③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高管)、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普通投资者:即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投资者风险等级由低到高:C1 < C2 < C3 < C4 < C5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1):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投资者的分类转化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 转变为 → | |||
专业投资者 | 书面告知经营机构 | 普通投资者 | |
普通投资者 | ① 最近1年 |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投资者 | 专业投资者 |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 |||
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 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1)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
(2)经营机构进行审核;
(3)经营机构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其说明两类投资者的差别与风险,不同意转化的,应当告知其评估结果及理由。
4.投资者分类的持续评估
投资者 | 其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
经营机构 | 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流动性;
(2) 到期时限;
(3) 杠杆情况;
(4) 结构复杂性;
(5)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6)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7) 募集方式;
(8)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9)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10)其他因素。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制定期货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到高:Rl < R2 < R3 < R4 < R5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经营机构按照 “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的原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1.适当性匹配
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1)投资期限、 投资品种、 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2)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3)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 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普通投资者:高风险等级类投资者可购买同类或更低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经营机构可以向其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情况:
(1)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C1类别的投资者。
(2)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
(3)销售后经营机构需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2.说明义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可能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具体包括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适当性匹配意见。
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应当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
3.禁止性销售行为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C1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委托销售的适当性管理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1)审慎选择受托方。
(2)确认受托方具备相关代销资质,有匹配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符合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且合规。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了解投资者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2)投资者分类的依据、方法和流程;
(3)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4)产品或服务分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
(5)适当性匹配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6)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制度的保障措施。
2.适当性销售内控机制
(1)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2)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
(3)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
(4)经营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培训。
3. 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管理
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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