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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来源:233网校 2009-11-19 11:26:00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人为地变动或者固定股票行情或者债券行情,引诱他人参加证券交易,借此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替代原来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概念源:www.examda.com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具体操纵的行为有以下几类: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价格、期货价格;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价格、期货价格或者其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价格、期货价格或者其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价格。 来源:www.examda.com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和规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刑法规定:
  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源:www.examda.com
  二、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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