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初次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存入其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开设的保证金帐户的一笔款项,是为了交易结算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会员单位开展正常交易活动的信用保证,用于会员单位违约或者违反交易规则时,造成对方损失,其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时,从结算准备金中予以扣除。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期货交易所自行制定(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为50万元)。当会员单位退出期货交易所时,结算准备金由期货交易所全数退还。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是当期货交易买卖双方进行期货交易成交后,期货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交易向成交双方各收取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初始保证金的额度由提供合约进行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制定,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0%。会员每买卖一份期货合约,都必须在其保证金帐户上存入相应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交易保证金在合约平仓和实物交割后由期货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清算。期货交易所视期货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初始保证金的比例可作公开适当的调整。初始保证金主要用于防止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发生亏损时不履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加保证金是自期货合约生效之日起至交割之日止,期货交易所将在每日收盘后,根据当日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对未平仓合约按当日结算价计算价差。如价差超过亏损一定数额后,期货交易所即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必须维持其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即根据每一未平仓或者未对冲的合约计算出来的维持保证金水平。若当会员持有头寸的期货价格发生不利于会员的变化而出现亏损并且导致其初始保证金数额低于维持期货会员头寸的要求时(即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门会要求会员追加保证金至规定水平,这种补交的保证金即为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致使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期货交易所有权通过反向买卖来平掉会员的在手期货合约,即常说的强行平仓。如果期货交易所不对会员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如果允许会员继续持有其仓位或者继续进行期货交易,则将发生透支交易的情形。也就是说,当结算准备金的数额为负数时,如果会员继续持仓或者开仓,则构成透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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