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期货交易自诞生以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实行的是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细化为《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其中与期货交易相关的主要有:(一)保证金制度;(二)每日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国内目前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都为5%,不得低于这个标准,有些经纪公司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8%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保证金,如果客户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时,经纪公司将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二)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
(三)涨跌停板制度。
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涨跌停板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目前国内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价格是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3%为标准。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月份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该合约持仓总量的15%。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了建立和完善风险体系,保证市场正常运行,交易所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交易所设立,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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