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码交易的情况下,法院要求期货公司如何举证证明入场成交呢?
首先,在我国期货交易中制度中,期货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总结算,会员再对客户进行分结算,客户编码并不是一个资金结算单位,混码交易并不影响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结果。因此,期货公司单纯混码交易只是影响到行政管理部门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效果,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投资者的投资盈亏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当期货公司出现复杂的混码交易情况,实际上相当于无编码状态。期货公司要证明入市成交,只要证明在交易记录中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交易即可。即期货公司针对客户交易指令记录和结算单中确定的交易结果,只要能证明在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结算单中存在与之品种、买卖方向、价格、交易时间完全对应,数量大于或等于的交易记录即可。当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时,举证责任由客户一方承担。
最后,这样的举证责任安排促进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合理分配了证明责任,同时也是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惯例对接。
相关推荐:
编辑推荐:
2010年期货从业辅导课程全新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