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期货交易制度与期货交易流程
第一节 期货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进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摆正进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以提高会员或客户的履约能力: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饿交易保证金比率。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逆旅相应提高,具体规定看涨跌停板制度相关内容。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如干个交易日的积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后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涨跌停板制度
1、涨跌停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种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制度和波幅的大小。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商品期货合约的每日停板额就应该设置得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2、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平仓优先的原则。
四、熔断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六、大户报告制度
1、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后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七、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不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积极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八、强行减仓制度
九、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十、交割制度
1、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同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一实物交割方式为主,金融期货则以现金交割方式为主。
交割是联系期货与现货的纽带。
2、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有效。标准仓单采用几名方式,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
3、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十一、结算担保金制度
十二、风险准备金制度
1、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2)符合国家财政政策法规的其他收入。
2、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不再提取。
十三、风险警示制度
十四、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