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期货市场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按其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国际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如下。
(1)对交易者保证金的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节保证金水平。
(3)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保证金比率随交割的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率。
(3)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相应提高交易保证金比率。
(4)按结算价计算的连续若干个交易Et的价格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期货合约交易异常时,按规定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并汇总。
(2)交易盈亏结算包括对平仓头寸盈亏和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的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一)涨跌停板制度的内涵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价格波动幅度,为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提供了条件。
(二)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交易所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当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取高值。出现涨跌停板时,期货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1)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2)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一)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国际市场上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如下。
(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2)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降低。
(3)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和套利头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二)我国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投机头寸达持仓限量80%以上(含)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不同。
(4)按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限仓数额。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适用不同标准。
五、强行平仓制度
(一)强行平仓制度的内涵
强行平仓是指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丽实行强行平仓。
(二)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期货公司有权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未能在规定时限补足。
(2)客户或会员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情形。
六、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告等制度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或化解风险。
七、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即时行情、持仓量和成交量排名情况、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