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股指期货和股票期货 [章节重点视频讲解]
第二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规则
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解读
沪深300股票指数的编制:
1.指数计算
(1)选样方法: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1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300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2)计算方法:指数以调整股本为权重,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算(其中,调整股本根据分级靠档方法获得)。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成分股的调整市值/基日成份股的调整市值×1,000其中,调整市值=Σ(市价×调整股本数),基日成份股的调整市值亦称为除数,调整股本数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成分股股本进行调整。
(3)调整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对指数成分股进行一次调整,一般在1月初和7月初进行调整,提前2周公布调整方案。每次调整的比例不超过10%,样本股设置缓冲区,排名在240名内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36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最近一次财务报告亏损的股票原则上不进入新选样本,除非这只股票影响指数的代表性。
2.指数编制技术
(1)缓冲区技术:使每次指数样本定期调整的幅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使指数能够保持良好的连续性。
(2)分级靠档制度:使样本公司股本发生微小变动时保持用于指数计算的样本公司股本数的稳定,可以降低股本变动频繁带来跟踪投资成本,便于投资者进行跟踪投资。
3.成分股选取标准
(1)上市交易时间超过1个季度,除非该股票上市以来日均A股总市值在全部沪深A股中排在前30位;
(2)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3)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作;
(5)剔除其他经专家认定不能进入指数的股票。
二、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1.持仓限额制度:目的是防止少数资金实力雄厚者凭借掌握超量持仓操纵及影响市场。有些交易所为了及早发现与监控大户的动向,还设置了大户持仓申报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是指中金所规定的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为: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该持仓限额限制。会员或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批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的投资者不受100手的单边持仓限制。
2.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中金所规定的其他指令;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手。
3.每日结算价:某一期货合约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最后1小时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1小时视为最后1小时;合约最后1小时无成交的,以前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1小时;以此类推。)
其他交易所的单日结算价:
4.交割方式和交割结算价:现金交割;沪深300期指合约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割结算价是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他交易所的交割结算价:
5.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按照“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从资金实力、投资经历、知识测试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从而规避了中小投资者因面目参与而遭受较大损失的可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点:
(1)自然人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RMB50万元;
(2)具备期指基础知识,开户测试不低于80分;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期指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对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除具有以上三点要求外,还应该具备:
(1)净资产不低于RMB100万元;
(2)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决策机制主要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